第2节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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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精解】

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募集资金投向

(一)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

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3)具有偿债能力;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营利;

(5)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6)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证券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和2008年1月4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 [2008 ] 7号)规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额不低于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募集资金的投向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

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企业债券筹集的资金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收购产权(股权)、调整债务结构和补充营运资金。

【考点简介】

(1)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

(2)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投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