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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债券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
我国企业债券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八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
第2节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相关科目上一条: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募集资金投向 下一条:企业债券发行的条款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