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节  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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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精解】

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和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

承销业务分为代销或包销两种方式。

1.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2.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包销又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两种方式。

(1)全额包销是指证券公司作为承销商先全额买断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再向投资者发售,由证券公司承担全部风险的承销方式。

(2)余额包销是指证券公司作为承销商按照约定的发行额和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投资者发售证券,到销售截止日,如投资者实际认购总额低于预定发行总额,未售出的证券由证券公司负责认购,并按约定的时间向发行人支付全部发行价款的承销方式。

(二)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证券公司与发行人必须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协议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表明合同主体的身份,这是任何一个合同须载明的事项,否则无法明确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这是承销协议的主体内容,是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关键部分,缺乏这些基本问题的约定则承销无效。

3.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经济活动的一个特点就是流转性,法律鼓励适当的快节奏流转,不保护超过法定时效的民事权利。约定时效不得超过法定时效,所以约定期限是可少于90日,不可多于90日。

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付款方式及日期不同,会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诉讼时效、诉讼地点及仲裁事项。如果没有载明付款日期,证券公司可于产生纠纷后随时要求发行人偿付;如果没有载明付款方式与地点,发行人应在证券公司所在地以公平合理的方式结算。

5.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方式。这是合同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承销商的业务收入和取得收入的方式,没有此项规定,则会导致合同无效。

6.违约责任。一个完整的协议应包括违约责任部分。如果协议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并不影响协议的成立,违约责任将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由各自按法定方式承担。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考点简介】

(1)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

图1-2 证券承销业务的分类

(2)证券承销协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