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节  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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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精解】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作为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也有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表1-22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

【考点简介】

(1)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2)作为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