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节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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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精解】

次级债务的概念和募集方式

次级债务的概念和募集方式:

1.商业银行次级债务

根据中国银监会于2003年发布的《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次级债务是指由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含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次级定期债务的募集方式为商业银行向目标债权人定向募集,目标债权人为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不得向目标债权人指派,不得在对外营销中使用“储蓄”字样。次级定期债务不得与其他债权相抵消;原则上不得转让、提前赎回。特殊情况,由商业银行报中国银监会审批。商业银行应当对次级定期债务进行必要的披露。

2.保险公司次级债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限在5年以上(含5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保险公司次级债务的偿还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务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偿付本息;并且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

3.证券公司次级债务

这里所称“次级债务”,是指证券公司经批准向股东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先于证券公司股权资本的债务。

次级债务分为长期次级债务和短期次级债务。

(1)长期次级债务

证券公司借人期限在2年以上(含2年)的次级债务为长期次级债务,长次级债务应当为定期债务。

(2)短期次级债务

借入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2年以下(不含2年)的次级债务为短期次级债务。短期次级债务不计入净资本,仅可在公司开展有关特定业务时按规定和要求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考点简介】

次级债务的概念和募集方式:

(1)商业银行次级债务;

(2)保险公司次级债务;

(3)证券公司次级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