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节  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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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精解】

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

(1)证券发行人的行为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了证券发行人不能提供虚假信息的义务,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证券公司的行为准则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证券法对于证券公司不能提供虚假信息的规定主要为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3)证券发行中介机构的行为准则

作为一种证券服务机构,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考点简介】

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包括:

(1)证券发行人的行为准则;

(2)证券公司的行为准则;

(3)证券发行中介结构的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