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节  自律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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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精解】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与主要职能

1.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具体而言,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3)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履行以下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证券的清算和交收统称为“证券结算”,包括证券结算和资金结算。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清算和交收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完成,主要模式为: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中央对手方,与证券公司之间完成证券和资金的净额结算。

(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如派发红股、股息和利息等。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考点简介】

(1)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

(2)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