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节  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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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精解】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管理

(一)相关法规

1.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6月制定并发布《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注册会计师在证券、 期货市场中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

2.2007年4月9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印发了《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

3.2012年1月21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印发了《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 2号,以下简称《调整通知》),对 《通知》中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管理

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所谓证券业务是指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财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盈利预测审核、内部控制制度审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等业务。所谓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是指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按照调整后的《通知》规定,

1.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5年以上,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限连续计算。

(2)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3)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

(4)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

(5)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万元。

(6)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本项所称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均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相关收入。

(7)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

(8)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因为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前款第(1)项、第(7)项和第(8)项规定条件,并通过吸收合并具备前款第(2)项至第(6)项规定条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应当满一年。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吸收合并前已具备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不受第三款规定限制。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持续具备申请条件。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取得证券资格第三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含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IPO公司户数)不得少于5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不得少于500万元。 

2.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条件

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并已提出申请。

(2)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1年以上。

(4)不超过60周岁。

(5)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考点简介】

1.相关法规;

2.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