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节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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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精解】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诚于公司,不得有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勤勉义务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谋求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共同性义务包括: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2)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3)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4)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5)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性义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