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节  其他业务

相关科目
【考点精解】

直接投资相关规则

1.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接投资基金和直接投资从业人员从事业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直接投资子公司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1)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接投资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投资基金。

(2)为客户提供与股权投资相关的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顾问服务。

(3)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开展的其他业务。

2.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接投资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3.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领域、投资策略、投资方式、投资限制、决策程序、投资流程、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内容。

4.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对拟投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充分、客观了解拟投资企业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5.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建立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跟踪、分析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中,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1/2,证券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1/3。

6.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加强对已投资企业的管理,持续跟踪、分析、评估已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并及时处置出现的投资风险。

7.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可以建立投资管理团队的跟投机制。证券公司不得对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接投资基金提供担保。

8.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对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接投资基金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9.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接投资基金由于补充流动性或进行并购过桥贷款而负债经营的,负债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30%。

10.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接投资基金不得以商业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投资机会,或者违法违规进行交易。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的,应按照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原则,在该时点后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接投资基金不得对该企业进行投资。

11.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接投资基金对企业投资,不得以企业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为前提。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接投资基金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违背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接投资基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