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点精解】
-
监管部门对转融通业务的监督管理规定
1.制定业务规则
证券金融公司应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转融通业务规则,明确账户管理、授信管理、标的证券管理、保证金管理、费率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2.公布信息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个交易日公布以下转融通信息:
(1)转融资余额。
(2)转融券余额。
(3)转融通成交数据。
(4)转融通费率。
3.建立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合规管理机制,保证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合法合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各类风险。
4.资金用途
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除用于履行证监会规定的转融通职责和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外,只能用于以下用途:
(1)银行存款。
(2)购买国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经证监会认可的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3)购置自用不动产。
(4)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用途。
5.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机制,保障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6.报告制度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按照规定编制并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月度报告。
7.信息共享与保密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信息共享机制。
证券金融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因履行职责而获悉的信息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证监会转融通办法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证监会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要求证券金融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并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8.违规处罚
证券金融公司或者证券公司证监会转融通办法规定的,由证监会视具体情形,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证监会对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第7节 其他业务
相关科目- 【考点简介】
-
(1)制定业务规则;
(2)公布信息;
(3)建立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
(4)资金用途;
(5)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6)报告制度;
(7)信息共享与保密;
(8)违规处罚。
上一条:转融通业务规则 下一条:代销金融产品适当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