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节  证券投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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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精解】

监管部门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有关规定

1.合作备案的规定

(1)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合作时,应当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合作内容、起止时间、版面安排或者节目时间段、项目负责人等,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鉴。

(2)证券公司应当将拟参与媒体证券节目情况,事先向住所地证监局进行报备。

(3)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证券、期货研讨会、演讲会、股市及期市沙龙等咨询活动,主办人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管办(证监会)提出书面申请。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参加的,必须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不得宣传过往业绩及招揽客户。

(4)不得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能力,不得传播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客户招揽内容。未按《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的要求履行报备程序并取得当地证监局同意,咨询机构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等联络方式。

2.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公司员工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应当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管理程序,参照有关规定,在节目中以显著、清晰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公示(公告)公司全称及业务资格证书号码、参与节目的执业人员姓名及执业证书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