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节  基金销售费用规范

相关科目
【考点精解】

基金销售费用和费率水平

1.销售费用结构

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申购(认购)费、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认购费。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可以收取申购费。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对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申购(认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前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后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持有期限适用不同的后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

2.销售费率水平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按照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

(1)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人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人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3)对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分级基金、指数基金、短期理财产品基金等股票基金、混合基金以及其他类别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赎回费的收取标准和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4)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一定的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