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节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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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精解】

宣传推介材料

(1)报送内容

报送内容包括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形式和用途说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出具的合规意见书、基金托管银行出具的基金业绩复核函或基金定期报告中相关内容的复印件,以及有关获奖证明的复印件。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2)报送形式

书面报告报送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证监局。报证监局时应随附电子文档。

(3)报送流程

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递交报告材料。

2.宣传推介材料禁止性规定:

宣传推介材料的禁止性规定编辑知识点批量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预测基金的投资业绩。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7)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当准确清晰,应当特别注意:①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表述;②不得使用“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基金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③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④不得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基金投资人的表述。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简介】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制作、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按照如下规定的要求报送报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