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节  对基金活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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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简介】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①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②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③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④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⑤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①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②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③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④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⑤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2.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信等方式召开。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2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