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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第3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形式和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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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简介】

(1)法律主体资格不同。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资格。

(2)投资者的地位不同。与公司型基金的股东大会相比,契约型基金持有人大会赋予基金持有者的权利相对较小。

(3)基金营运依据不同。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合同营运基金;公司型基金依据投资公司章程营运基金。

上一条: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划分 下一条: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划分

《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章节 第1章 金融、资产管理与投资基金 第2章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第3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类型 第4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第5章 基金职业道德 第6章 基金的募集、交易与登记 第7章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8章 基金客户和销售机构 第9章 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信息管理 第10章 基金客户服务 第11章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
小节 第1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与特点 第2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与参与主体 第3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形式和运作方式 第4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与发展 第5节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历程 第6节 证券投资基金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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