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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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精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概念

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回报的受益人。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对基金收益的享有权、对基金份额的转让权和在一定程度上对基金经营决策的参与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不得要求赎回基金份额;

(6)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7)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考点简介】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概念;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能;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4.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