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点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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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短期融资融券的注册规则与承销组织
1.企业短期融资融券的概念
2005年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短期融资融券管理办法》以及根据办法制定的《短期融资融券承销规定》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根据《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和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规定,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该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最长期限不超过365天的有价证券。
2.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注册
根据规定,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注册。
(1)注册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交易商协会设注册委员会,注册委员会通过注册会议行使职责,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发行注册。注册委员会委员由市场相关专业人士组成,专业人士由交易商协会会员推荐,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2)办公室的设立及权限
注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初审注册文件和安排注册会议。办公室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工作人员和会员机构选派人员组成。企业通过主承销商将注册文件送达办公室。办公室在初审过程中可建议企业解释、补充注册文件内容。办公室可调阅主承销商及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报告、工作底稿或其他有关资料。中介机构未能尽职而导致注册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办公室可要求中介机构重新开展工作。
(3)注册会议中注册委员会委员的职能
注册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5名注册委员会委员参加,参会委员从注册委员会全体委员中抽取。注册会议召开前,办公室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经过初审的企业注册文件和初审意见送达参会委员。参会委员应对是否接受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注册作出独立判断。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认为企业没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或中介机构没有勤勉尽责的,交易商协会不接受发行注册。
注册委员会委员担任企业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情形足以影响其独立性的,该委员应回避。
(4)注册期的相关规定
交易商协会向接受注册的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为两年。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应在注册后两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企业如分期发行,后续发行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交易商协会不接受注册的,企业可于6个月后重新提交注册文件。
3.企业短期融资券的承销组织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2节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相关科目- 【考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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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短期融资融券的概念;
(2)企业短期融资融券的发行注册;
(3)企业短期融资融券的承销组织。
上一条:公司债券发行的条款设计要求 下一条:企业中期票据的注册规则与承销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