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点精解】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2节 证券二级市场
相关科目上一条: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刑事责任的认定 下一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