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节  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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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精解】

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的管理规定

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规定的范围。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一般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经交易所认可的四大类证券,即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由标的证券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债务担保物。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1)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2)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3)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4)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5)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6)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产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