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节  证券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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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精解】

资产管理业务客户资产托管的基本要求

1.客户资产托管是指资产托管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客户的委托,对客户的资产进行保管,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

2.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委托资产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采取托管方式进行保管。

3.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是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4.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安全保管客户委托资产。资产托管机构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客户和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投资指令未生效的,应当拒绝执行。

5.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应当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的,证券公司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后,必须将客户账户内的全部资产交还客户自行管理。

6.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7.资产托管机构应当由专门部门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托管业务,并将托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资产托管机构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2)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并负责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

(3)监督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5)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托管机构有权随时查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并应当定期核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情况,防止出现挪用或者遗失。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集合计划不展期,应当终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营的,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在扣除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后,必须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按照客户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客户,并注销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