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节  证券自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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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精解】

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性行为

(一)禁止内幕交易

1.内幕交易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时,严禁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这种交易严重违背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造成证券收益异常分配,既损害投资者利益,又破坏证券市场的稳定。常见的内幕交易包括以下行为:

(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信息

所谓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表3-9 内幕信息

(二)禁止操纵市场

所谓操纵市场是指机构或个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制造证券交易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达到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的行为。证券公司在从事自营业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操纵市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列示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包括: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禁止的行为

其他禁止的行为包括: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自营业务;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证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考点简介】

1.禁止内幕交易:

(1)内幕交易;

(2)内幕信息;

2.禁止操纵市场;

3.其他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