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节  证券承销与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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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精解】

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处罚措施

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情节比较严重的,还可以采取3至12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依法应予以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表3-7 在证券承销过程中违反法律的情形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1)《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2)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3)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信息。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